考研机构被告(研究生考试违规申诉)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5-10 01:40:31 852

原标题:考研机构因研究生“差评”一审被判侵权,二审却胜诉

是负面评价还是诽谤?某大学研究生张明(化名)在广西来宾“文科考研网”(以下简称“文科考研网”)购买课程后,发表了一篇对文科考研的评价知乎留言区里的网络,“……文科网考试都是想在微信上挑起战。”谁要是敢用实名,肯定会被网络强奸……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服务态度特别差。”

考研机构被告(研究生考试违规申诉)

随后,他被文考网起诉至法院。此前,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裁定,张明的言行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令其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文考网相应损失。

澎湃新闻(报道此案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记者从张明的代理律师曲振红处获悉,她已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文考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明与文考网之间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张明有权对文考网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com,甚至负面批评。张明的言论虽然不当,但不存在诽谤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超出消费者表达意见的必要限度。另外,该评价的关注度很低,不足以损害文考网的社会评价。因此,张明的言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一审被判侵犯名誉罪

12月19日,刚刚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张明表示,自己想冷静一下。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在读书期间,从未想过自己会被卷入一场官司。

这起诉讼始于他对知乎上发布的文考课程的评论。2020年2月,他在文考网购买了价值700元的复试课程。听完课程后,他觉得内容很简单,对他用处不大。

张明表示,他多次看到微信工作人员在微信群等地方发布对候选人负面评价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他看来,对文考网有负面评论的候选人可能会遭受“网络暴力”。

同年4月7日,张明看到了“文考网怎么样?”的话题。在浏览知乎的时候。他匿名评论道:“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地虎视眈眈,谁敢用实名,就会被网络曝光!怎么样?我觉得这无疑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专业考证的好选择,有益的补充。但并不代表它没有问题,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真的很一般,尤其是服务,态度相当不好,而这是真实的。与其去声讨差评,不如想想这些问题是否存在?消费者有权利发声吗?

他提供的2020年10月公证的截图显示,上述言论共有16个点赞,3条评论。次年1月,他的上述言论因“违规”被平台删除。

2021年9月,张明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传票和起诉书,被文考网起诉。同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显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知乎网站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必须满足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及信息的特征。网络传播还应考虑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明的上述言论包含“盯上微信打架”、“被网络欺凌”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驳回问考网诉讼

张明接到一审判决后,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他认为,作为消费者,他有权对问考网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张明提出上诉。此案将于2022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12月19日,张明的代理律师曲振红告诉澎湃新闻,她已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文考网的诉讼。

本案中,文考网认为张明的言论对他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对此,二审判决指出,第《民法典》条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品德、名誉、才干、信用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名誉权。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接受名誉权保护的民事主体,特别是从事市场经营的民事主体,也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有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或服务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对市场经营活动主体消费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评价权与消费者监督权类似。面对消费者评价,特别是批评意见,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承担适当的宽容义务。这不仅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市场经营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明与问考网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作为消费者,张明有权对问考网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发表评论,甚至提出负面批评。文考网作为经营者,应该有适度宽容的义务。同时,根据张明在“知乎”上发帖内容,他对文考网的服务做出了不满意的评价。虽然有些措辞不恰当、不准确,但内容并不构成诽谤。文考网的主观意图没有超出消费者表达意见的必要限度。

此外,张明的上述言论仅有16条赞同和3条评论,关注度较低,没有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不足以拉低文考网的社会评价。可见,张明在知乎上的言论并未侵犯问考网的声誉,也没有实际给问考网造成经济损失。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文考网要求张明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张明仍需注意的是,由于网络交流的匿名性、远距离特性,网民切忌情绪激动地发表不恰当或不准确的言论。相反,他们应该文明、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另一名被告二审也胜诉。

在这起案件中,另一个知乎账号“马倩”也被诉至法院。一审以侵犯名誉权罪判处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千元。

“马前”账户绑定的身份信息为马。她表示,自己只有初中文化,平时在外打工、照顾孩子,从未在知乎上发表过上述言论。相关言论由其账号用户朱波(化名)发表。

朱波此前告诉记者,2020年6月,他更换了手机号码。用这个手机号注册知乎后,系统自动显示昵称“马倩”,并且已经有了账号头像。他表示愿意承担马女士为此案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将准备一份澄清声明,帮助她摆脱案件中的纠纷。

二审判决称,法院调查结果显示,“知乎网”上的“马倩”账号确实系马某注册。然而,从朱波提交的《个人声明》中,马某和朱波亲笔写道,两人在“因使用“马千”账号进行接触洽谈的过程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马云与朱波、朱波与“文科考研网”客服等。可见,相关言论并非马云本人发表。因此,马云并未侵犯文考的名誉权。com。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讨论决定,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问考网的诉讼请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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