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有哪些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5-02 12:08:08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筑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么确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有哪些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意思?

诉讼主体资格,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人。诉讼主体的基本特征是:

(1)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的诉讼地位,没有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诉讼将无法进行或失去进行诉讼的意义。

(2)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的主要主体,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起着决定性作用。

诉讼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即诉讼主体资格(指所具备的进行诉讼的资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主体其实分为两类,一是原告,二为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得意思是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原告而言,并非任何一个跟案件无关的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是原告必须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基于案件可获得相关利益,而非为了打抱不平。

被告的资格相对简单,只要具体明确,真实存在即可。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快递服务合同是有关寄件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快递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系由快递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当寄件人选择快递服务时,即默认认可快递公司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

2.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快递货运单上,快递货运单所载明的内容即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寄件方与快递服务公司就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具有可协商性。

3.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上签字即生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诉讼主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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