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最新)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5-02 04:51:24 793

摘要: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规定为您介绍了了解中国大学的更好窗口。总则是为了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学校的安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汉语之窗大学

比较好章总则

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最新)

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和有关招生省(自治区)学校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各直辖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国家标准代码10315。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为准。

学校现有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台州校区三个校区。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汉中门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泰州校区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匡时路6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告为准。

第四条学校是江苏省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的大学。学校始建于1954年,是全国最早的中医药院校之一。学校坚持以中医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开设医学、管理学、理学、工学、经济学、文科六学科门类。

第五条学校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本科学位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校学位证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位授予条件的,还将颁发合作办学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生部门监督的招生制度坚持德、智、体、美、美招生,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招生相关规定进行,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础成绩及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招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近年来编制的生源计划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确定了学校各省份的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额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中在线学生的不平衡情况。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教[2003]3号)及有关规定。报考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学校对新生入学的男女比例没有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复查身体。复审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不限制考生参加考试的外语语言,但考生入学后将英语作为首选外语授课。

第五章入场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对考生档案进行宣读并确定宣读比例,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按分排序、随心所欲”的原则,根据实际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候选人将被选择性录取,没有任何专业水平。提交成绩相同时,江苏省考生按照语文、数学科目总分、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单项成绩、***科目单项成绩、重选科目单科最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仍然相同,则比较候选人偏好的顺序,前者优先;若仍相同,则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确定录取并录取专业;调整后的候选人。江苏省以外地区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和、语文、数学两科总和从高到低排序。对不能满足主要愿望、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候选人,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各类特殊教育学生、特殊人才学生以及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照顾政策实行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学校是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综合评价录取权的院校之一。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录取并获得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写学校综合评价申请表,方可享受优惠待遇。招生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往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贫困地区学生专项招生、农村订单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全日制针灸推拿本科专业(视障班)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规定执行招生程序。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陆高中班、中西部合作项目、新疆对口支援扶贫培训招生项目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的招生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实施。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专业类别招生。按专业类别招收的新生入学时不分入专业类别内的专业。完成专业类别基础课程后,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目标和兴趣录取。特长,以学生成绩为辅,可以参加本专业类别的分流,进入本专业类别的具体专业。

第二十三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厅批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收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费(币种:人民币):文科专业5200元/生/学年,理科专业5500元/生/学年,工科专业58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本期建设期间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增幅不超过10%。(以上级部门批准的标准为准)。境内学习期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22000元/生/学年(基数标准),涨幅不超过20%。学生如出国留学,费用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的具体标准可参见学校年费公告。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每学年500元至1500元不等(《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社会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具体标准请参见学校年费公告。

第二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设立助学金作为扶贫的基本渠道,设立各种奖助学金作为扶贫的有效激励措施,并提供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而临时扶贫助学制度是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补充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

邮政编码:210023

招生咨询热线:025-85811852

招生传真:025-85811161

电子邮件:zsb@njucm.edu

招生督导电话:025-85811025

招生督导邮箱:jiwei@njucm.edu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媒体摘录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此前的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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