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公布(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最新)

作者:教育资讯网 2024-05-06 13:03:52 628

摘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简章》向您介绍,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双***”大学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代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代码19335)两个招生代码,分别进行规划和招生。更好的章节,更好的文章……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双***”大学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代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代码19335)两个招生代码,分别进行规划和招生。

更好的章节一般原则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公布(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其上级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均为全日制公办本科课程。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符合境外合作办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境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生活,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素质。美女、劳动、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提供指导,监督检查各项招生工作。

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和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考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协助本科招生办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和教育部统筹部署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坚持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科学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以生源质量为优先,考虑区域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制定方法。浙江大学省级本科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挥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成立海宁国际化校园。目前,浙江大学爱丁堡联合学院与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为两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有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在海宁国际校区学习。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根据医学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浙江大学爱丁堡联合学院所属医学实验班、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代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列出单独招生计划,形成单独调整分数线。

第十二条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试在线学生人数不平衡等招生问题。直辖市)。

第四章入场规则

第十三条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浙江大学在招生过程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根据平行自愿提交批次,转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于按顺序提交的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报名,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浙江大学按照专业或专业类别招生计划名额,并根据申请成绩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优秀的学生。专业之间没有等级差异。申请分数相同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没有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规定给予加分。候选人所在的位置。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根据报名志愿的先后顺序,当优秀考生不足时,浙江大学将录取不合格的考生,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如果非最佳候选人的合格候选人数量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若招募的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往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非自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等学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训练类专业等专项招生项目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和浙江大学的规定按照当年各类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九条被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一年内确定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养项目所需的双语或全外语课程一般采用英文教材和英语教学。使用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应仔细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条浙江大学招生男女比例不设限制。

第二十一条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录取的考生自录取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后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为服务和支持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我校与有关省招生办协商安排非通用语言等专业提前批量录取。详情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对于早期批次录取的学生,专业确认和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早期批次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专业确定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学、动物医学六大专业的浙江学生,免收学费。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实行学分收费制度。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按照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时,根据获得的学分结算学费。学费一般在毕业前就已结清。工程类、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农林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每学年5300元/人。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学年学费16000元/人,第四学年10000元/人。竺可桢学院混班按照工科专业收费,第二学年最好6000元/人,以后两年的学费按照学生主修专业收费。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前四年按本科生学费标准收取,后四年按同年(入学后第五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在原基础上上涨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汉语言文学、数学、经济学、数学、金融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均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按学年收费。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万元。

第二十七条浙江大学学生公寓(国际校区除外)住宿费:每学年不超过1600元/人。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住宿费:学年8000元/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构建完善的资助体系。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提供资助,注重资助与教育相结合。为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和成功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教育部及有关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浙江大学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冒用“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站:

咨询热线:0571-8795100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58

邮箱:zsc@zj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热线:0571-8898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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